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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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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测绘条例》本月起实施

    记者从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获悉:12月1日起,修订后的《陕西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填补了我省地方法规中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急测绘保障、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空白。

      《条例》强化了测绘工作政府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即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通过建立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将分散的数据予以整合,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保障。

      此外,《条例》还将丙、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测绘作业证核发和向社会公开地图的审核等测绘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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