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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通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及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除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除外)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指出,要改进审批方式,实行承诺审批。除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外,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时,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社会保障措施,不需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的书面审核意见,可批准土地征收。
《通知》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及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除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除外)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指出,要改进审批方式,实行承诺审批。除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外,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时,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社会保障措施,不需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的书面审核意见,可批准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要切实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严格审批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需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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